先说结论:香港的利得税不对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征收。税务局利得税页的原话是,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,括注写明「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」。[2] 落到加密货币上,税务局《释义及执行指引》第 39 号(修订本)第 46 段写的是 "If digital assets are bought (e.g. through ICO or exchange platform) for long-term investment purposes, any profits from disposal would not be chargeable to profits tax."[1] 但同一段紧接着说,是资本资产还是营业存货要看事实;做加密货币生意的利润、以币支付的工资和货款,都在征税范围内。
这一页为什么没有税率表
税率、免税额和缴税期限会随财政年度调整,本文不抄数字,只在文末「官方来源」里指明去税务局哪一页看。香港这道题的关键不在税率,而在你的收益是不是经营业务的利润、是不是源自香港。
买卖加密货币,要不要交税
先交代依据的身份。第 39 号指引的全名是《Profits Tax: Digital Economy,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Digital Assets》,2020 年 3 月发出,取代 2001 年 7 月的旧版;封面注明它反映的是税务局对发出当日法律的解释和做法,纳税人提出反对和上诉的权利不受影响。[1] 也就是说,它是执法机关的实务口径,不是法例本身。
指引第 42 段把数码代币大致分成三类:支付型(payment token,例如比特币)、证券型(security token)和功能型(utility token),并说利得税处理取决于代币的性质和用途。支付型代币在指引里的定性是 "not legal tender in Hong Kong but are regarded as virtual commodities",即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,被视为虚拟商品。[1]
卖出时怎么处理,第 46 段分两句:售卖资本资产的利润不在利得税征收范围内,为长期投资而买入的数码资产,处置利润不课税;数码资产是资本资产还是营业存货(trading stock),要按事实与情况判断,「营业标记」(badges of trade)这类既有原则照样适用,买入当时的意图始终相关。[1]
亏损是同一道门的另一面。税务局利得税页界定应评税利润(或经调整的亏损)时,括注「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(或所蒙受的亏损)除外」。[2]
| 事件 | 指引的处理 | 前提或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为长期投资买入后卖出 | 不课利得税 | 前提是属于资本资产。 |
| 买卖、兑换构成经营业务 | 课利得税 | 限于源自香港的利润。 |
| 雇主以币发薪 | 课薪俸税 | 按应累算时的市值申报。 |
| 做生意收币作货款 | 计入营业额 | 按交易当日的市值反映。 |
| 挖矿 | 视情况 | 看是否构成经营业务。 |
| 业务过程中收到的空投、分叉币 | 视为业务收入 | 指引只写了业务过程中这一种情形。 |
| 首次代币发行(发行方) | 看代币附带的权利 | 股权性质的属资本性;预付性质的可按一般原则课税。 |
什么时候会被当成做生意
利得税的征收对象是「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」的人,法团、合伙业务、受托人或团体都算在内。[2] 所以对个人来说,第一道问题是:你的买卖算不算在经营一门行业或业务。
第 39 号指引第 47 段列出三种常见的加密货币业务活动:买卖加密货币、兑换加密货币、挖矿。第 48 段说,这些活动是否构成经营行业或业务,是 "a matter of fact and degree",要考虑全部情况;相关因素包括活动的程度与频率、系统或组织的水平(是否以经营生意的方式进行),以及是否以赚取利润为目的。[1]
指引没有给数字门槛
第 48 段列的是考虑因素,没有配「一年交易多少次」「持有满多久」这类量化标准。
地域来源:只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
即使构成业务,也还有第二道问题。香港按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税务局《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》的说法是: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,才须征收利得税。[3] 利得税页还写明,征税对象没有居港人士与非居港人士之分,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汇回香港也毋须纳税。[2]
加密货币怎么定来源,第 39 号指引第 47 段没有另立规则,用的是同一条概括指导原则:查明利润的性质、产生该利润的相关运作,以及这些运作在哪里进行。[1] 《简介》补充说,利润来源地要按个案事实决定,没有一条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情况的通则;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考虑因素之一,一般不是决定性因素。[3]
本站的提醒:交易平台设在哪里,指引和《简介》都没有把它单独列成判断标准,不要自行把「用的是境外平台」等同于「利润源自境外」。《简介》提到,税务局就营商利润的来源地提供事先裁定服务,这项服务要收费。[3]
收币当工资或货款
受雇收币:第 52 段写明,雇员(尤其是数码资产相关行业的)可能以加密货币领取薪酬,这类受雇收入适用同样的薪俸税处理,要申报的金额是 "the market value of the cryptocurrency at the time of accrual",即该加密货币在收入应累算之时的市值。[1] 薪俸税同样按地域来源征收: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、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税;课税年度由每年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。[4]
做生意收币:第 51 段说,经营业务的人可能向客户收取加密货币作为付款,或用它购货;交易当日该加密货币的市值,应当反映为销售额和购货额。[1]
英美德的做法见 收工资或接私活收币怎么计税。
挖矿、空投与分叉
- 挖矿:指引把挖矿与买卖、兑换并列为常见的加密货币业务活动,是否构成经营业务同样按第 48 段的因素判断;构成业务的,源自香港的利润课利得税。[1]
- 空投与区块链分叉:第 49 段说,这类事件可能产生新的加密货币;如果是在加密货币业务的过程中收到的,新币视为业务收入并据此评税。[1] 这一段的前提是「业务过程中」,指引没有另写不经营业务的个人收到空投时怎样处理。
- 首次代币发行(ICO):第 45 段是写给发行方的。税务局会审视白皮书等文件,看代币附带什么权利和利益,决定税务处理的是这些权利义务的性质,而不是发行的形式。指引举了两个例子:代表股权或拥有权权益的,募集所得属资本性质;只给持有人未来利益、要发行方日后交付货品或服务的,募集所得视为预收款,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可按一般原则课利得税。[1]
这份指引写到哪里为止
第 39 号指引发出于 2020 年 3 月,数码资产一节共 12 段(第 41 至 52 段)。全文没有出现 staking、DeFi、NFT、stablecoin 这几个词,也就是说,质押奖励、借贷与流动性池收益、NFT 买卖、稳定币兑换,这份指引都没有专门的段落。[1]
本站的做法是不拿挖矿、空投那几段去类推这些情形;质押计税、DeFi 计税、NFT 计税三页讲的是英澳美德,不含香港。遇到这些情形而金额不小的,请向香港的税务专业人士或税务局求证。
另外要留意指引的适用面:它是利得税指引,受雇收入只在第 52 段带到一句;涉及证券型代币的,第 43 段提到属于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所界定「证券」的代币及相关活动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管,那是监管问题,不是本页的范围。[1]
按什么价入账、留哪些记录
指引里出现了两个取价时点:业务交易按交易当日的市值反映销售额和购货额(第 51 段),以币支付的薪酬按应累算之时的市值申报(第 52 段)。[1] 市值取自哪里、用哪家平台的报价,指引没有指定。取价的通用做法见 计税用哪个价。
记录方面,第 50 段要求从事加密货币业务的人按《税务条例》第 51C 条,就加密货币交易备存妥善的业务记录。[1] 我们的建议是,即使你认为自己属于长期投资,也把买入日期、数量、当时的价格和买入的理由记下来:第 46 段说买入当时的意图始终相关,事后要说明意图,靠的就是当时留下的东西。整理方法见 留存交易记录。
CARF:香港的信息交换时间
税务局「加密资产申报框架」页写明,政府承诺在 2026 年前可完成必要的本地立法的前提下,于 2028 年根据加密资产申报框架(CARF)进行首次自动交换。[5] 同页说明,《2026 年税务(修订)(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)条例草案》已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刊宪、6 月 3 日提交立法会首读;待草案通过后,CARF 的立法建议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[5] 注意这里的措辞是「待通过后」,生效与否以税务局该页的更新为准。
按该页的说明,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要对用户做尽职审查,取得用户的自我证明以识辨其居留司法管辖区,并每年申报累计交易资料;须申报的交易有三类: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、加密资产之间的兑换,以及加密资产的转让。[5] OECD 全球论坛 2026 年 9 月 14 日更新的名单,也把中国香港列在「by 2028」一组。[6] 框架本身见 CARF 专题。
常见问题
在香港长期持有的比特币,卖掉赚的钱要交税吗?
买卖很频繁,会不会被当成在香港做生意?
雇主用加密货币发工资,在香港怎么报税?
质押、DeFi、NFT 在香港怎么计税?
官方来源
- [1] 香港税务局,《Departmental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Notes No. 39 (Revised) — Profits Tax: Digital Economy,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Digital Assets》(2020 年 3 月;数码资产见第 41 至 52 段)——ird.gov.hk(PDF,英文)。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一览表注明第 39 号发出的是英文版。
- [2] 香港税务局,《利得税》(征税范围、应评税利润的界定;利得税税率也在这一页看)——ird.gov.hk
- [3] 香港税务局,《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》(2011 年 3 月)——ird.gov.hk
- [4] 香港政府一站通,《薪俸税下申请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》(修订日期:2026 年 5 月)——gov.hk
- [5] 香港税务局,《加密资产申报框架》——ird.gov.hk
- [6] OECD Global Forum,《Jurisdictions committed to implement the CARF》(Last update 14 September 2026)——oecd.org(PDF)
以上官方页面核对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。括号里的日期是各文件自己标注的发出或修订日期。最终以税务局现行页面与《税务条例》为准。
重要提示
本页不代表香港税务局立场。收益属于资本性质还是营业性质、是否源自香港,都由事实决定;频繁交易、以加密货币经营、跨境居住等情形,请咨询香港的税务专业人士。加密资产价格波动大,买卖都有亏损风险。